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91号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501内1511室。法定代表人马彦臣被告张艳娜,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玉民陪审员 许艳平陪审员 任宝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