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1950号原告北京石龙葡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东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聂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荣,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和明,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X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双龙(XX之女婿),1988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北京石龙葡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葡东物业中心)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XX支付2003年至2004年度、2004年至2005年度、2005年至2006年度、2006年至2007年度、2007年至2008年度、2008年至2009年度、2009年至2010年度、2010年至2011年度、2011年至2012年度、2012年至2013年度、2013年至2014年度、2014年至2015年度、2015年至2016年度共计13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6970.3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XX是北京市门头沟区葡东小区南区101号房屋(以下简称1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99.34平方米,该房屋由葡东物业中心提供物业服务。XX未向葡东物业中心交纳2003年至2004年度、2004年至2005年度、2005年至2006年度、2006年至2007年度、2007年至2008年度、2008年至2009年度、2009年至2010年度、2010年至2011年度、2011年至2012年度、2012年至2013年度、2013年至2014年度、2014年至2015年度、2015年至2016年度共计13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审理中,XX辩称,葡东物业中心在物业服务中存在卫生清扫不及时、小区没有绿化、小区路面坑洼不平、车辆经常丢失等问题,且其家曾发生多次反水的情况,葡东物业中心未予处理。经询问,葡东物业中心主张101号房屋反水是开发商设计缺陷所致。根据查明的事实,葡东物业中心与XX签订的《葡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葡东物业中心依约为XX提供了物业服务,XX应缴纳物业服务费。葡东物业中心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故葡东物业中心要求XX给付2003年至2004年度、2004年至2005年度、2005年至2006年度、2006年至2007年度、2007年至2008年度、2008年至2009年度、2009年至2010年度、2010年至2011年度、2011年至2012年度、2012年至2013年度、2013年至2014年度、2014年至2015年度、2015年至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6970.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XX所提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对XX所述房屋反水一节,因其主张的反水原因不明,现XX未提供证据证实101号房屋反水问题的责任属于葡东物业中心,其可在明确反水原因后,向相应的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应当指出,葡东物业中心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石龙葡东物业管理中心二○○三年至二○○四年度、二○○四年至二○○五年度、二○○五年至二○○六年度、二○○六年至二○○七年度、二○○七年至二○○八年度、二○○八年至二○○九年度、二○○九年至二○一○年度、二○一○年至二○一一年度、二○一一年至二○一二年度、二○一二年至二○一三年度、二○一三年至二○一四年度、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度、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共计六千九百七十元三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