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2号
申请人:王家德,男,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梁道清,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黄家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家德与被执行人黄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8901元、诉讼费1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黄家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闻 剑
审判员 杨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