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2009年12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6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红旗棋牌室666房间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向刘某借了金色苹果6Plus手机打电话。随后,被告人叶某趁刘某不备将该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88元。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叶某在福建省宁德市汽车南站对面海都商务宾馆702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叶某已退赔被害人4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谅解书、被盗手机发票照片、三包凭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古某的证言、抓获、押解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4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叶某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三千已缴纳,余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