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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311号

滕州农商银行西岗支行与张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张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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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311号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代表人:阮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美玉,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廷,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张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阻碍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可能,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廷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资信证明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廷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