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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651号

林文晨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林文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51号罪犯林文晨,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5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文晨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21.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文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