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219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迎莉。委托代理人陈璐,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哲育,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妍,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裘明珠,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朱益明,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妍、裘明珠、朱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雪琼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