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540号
申请执行人:林德光,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廖星强,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御象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6号自编8号楼第五层西侧部分。
法定代表人:刘美芳。
被执行人:刘美芳,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廖可强,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廖文强,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周天云,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码440783198007194416。
被执行人:佛山市恩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白沙桥庄边村前。
法定代表人:刘美芳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德光与被执行人廖可强、刘美芳、佛山市恩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廖星强、廖文强、周天云、佛山市御象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可强、刘美芳、佛山市恩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廖星强、廖文强、周天云、佛山市御象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900000元及以6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2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5日起的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9282.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得被执行人廖可强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产,该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封,因该查封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处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可强所有的两辆小汽车(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廖星强与案外人李梅娇共有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房产,上述两处房产由本案首封,因房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另外被执行人佛山市御象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一批在本院另案处理中,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正在变卖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限期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张娃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