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097号原告谢卫宾,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韩超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缺席)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旭,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6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缺席)法定代表人郭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缺席)法定代表人贾培利,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刘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卫宾诉被告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6月20日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杨来轩、谢卫宾各项损失11000元。如逾期,上述两保险公司分别向原告杨来轩、谢卫宾支付赔偿款15000元。因原告杨来轩、谢卫宾医疗费等费用由杨来轩垫付,故赔款指定赔付给杨来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6261。基于上述和解协议,原告谢卫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卫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卫宾负担。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