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1071号原告太原市宝恒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钢铁交易中心A区113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生,总经理。被告崔伟,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宝恒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宝恒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5元减半收取为242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宝恒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学兵
人民陪审员 武 智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