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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骆某甲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骆某甲,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原告:骆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吴川市。现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19。

被告:查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329。

原告骆某甲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甲诉称:原、被告2004年国庆期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到吴川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被告居家主妇,原告经营生意,××××年××月××日生育了女儿骆某乙。由于婚前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仓促成婚,婚后不久,发现双方性格极度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双方大打出手。据此,原告多次提议:“根据双方的性格,我们将来是不可能幸福的,要求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虽然同意,但对协议离婚的条件十分苛刻,终无结果。

原告无奈之下而与被告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在女儿进入幼儿园读书后,被告的性格变得越来越离谱,与原告除了争吵、互殴、砸物及肆意体罚、拘禁、虐待女儿来报复打击原告之外,互不沟通,夫妻之间的感情日趋冷淡。加上被告自私多疑,爱赌如命,原告经商得来的钱均被被告输光。为避免夫妻之间的感情矛盾进一步恶化升级而影响女儿的学业,原告于2013年便把女儿送往珠海上学,被告主动要求前往照看,在珠海期间,被告心情稍有不好的话(如赌博输钱),便把女儿进行关押、冻饿及阻止女儿回校上课,更有甚者边打骂女儿边拨通原告电话,让原告听见女儿被打的惨叫声以让原告心痛来满足其个人的快乐。每当原告前往珠海探望女儿时,被告便把原告软禁起来阻止原告返回梅录,令双方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如同“路人”,双方均饱受不幸婚姻所带来的精神煎熬,夫妻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以上事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尽快结束这一不幸的婚姻给双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原告被迫无奈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骆某乙判归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1000元由被告承担(每月15日支付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明事实有: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2.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3.户口登记簿,证明双方生育有一个女儿。被告查某不作答辩,也不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骆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有争吵,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无法调解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致使双方存有纠纷,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对家庭共同付出的态度。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机会,多沟通多交流,双方感情是能重新和好起来的。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称被告存在暴力、赌博等情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法不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查某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查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骆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案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汝浩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简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婉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