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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385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385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珍明,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