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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820号

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德臣、刘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德臣,刘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820号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彤,经理。被告张德臣。被告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臣、刘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被告自行给付尾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桂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