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654号原告郭某甲,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郭某乙,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