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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654号

郭某甲与郭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654号原告郭某甲,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郭某乙,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