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548号原告李高福,农民。被告陈勇金,农民。
原告李高福诉被告陈勇金相邻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以其已和被告陈勇金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福负担。
审判员 邹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青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