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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民初548号

李高福与陈勇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高福,陈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548号原告李高福,农民。被告陈勇金,农民。

原告李高福诉被告陈勇金相邻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以其已和被告陈勇金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福负担。

审判员 邹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青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