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28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丰刚,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传卿,总经理。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风才
审判员 陈远生
审判员 陈居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阎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