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87号之一原告卢治国,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游波,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卢治国诉被告游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卢治国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游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李俊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卢治国承担。
审判员 贺卫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