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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287号之一

卢治国与游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治国,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87号之一原告卢治国,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游波,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卢治国诉被告游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卢治国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游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李俊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卢治国承担。

审判员  贺卫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