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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206号

陈新土与王卫国、周永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土,王卫国,周永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206号

原告:陈新土。

被告:王卫国。

被告:周永岳。

原告陈新土为与被告王卫国、周永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王卫国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永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新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国、周永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6日,被告王卫国与被告周永岳共同向原告陈新土借款13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书面载明月利率为2%。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卫国、周永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新土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3000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被告王卫国、周永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