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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103号

王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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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03号罪犯王超,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雨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后于2009年8月27日分流至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5年9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二个监狱记奖,悔改表现突出。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