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22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秦皇岛东凯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法定代表人闻树人,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4)1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秦皇岛东凯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9年3月在朱各庄镇指挥村集体土地扩建,现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11.95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858.5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耕地、村庄、果园,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适用《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12)87号)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秦皇岛东凯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利
审 判 员 马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