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刑初87号之一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可权,绰号王疤儿,男,1955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农民。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可权容留卖淫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可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王可权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林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俊华
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垭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