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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379号

潘书广与刘可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书广,刘可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379号原告潘书广,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可佳,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书广与被告刘可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书广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书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书广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