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379号原告潘书广,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可佳,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书广与被告刘可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书广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书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书广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