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0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晋,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解东迎,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富东嘉园*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汉凯,男,1954年4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许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园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晋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在2015年1月份、2月份两个月的误工损失为3000元,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并且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二审过程中,我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证明我在2015年1月份、2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损失为31827.45元。该部分损失包括我在201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损失以及由于我在2015年1月和2月没有上班应扣发的2015年度的奖金损失。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富乐园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晋在一、二审提供的证据漏洞百出。许晋在再审申请书称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是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我方请求驳回许晋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富乐园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系楼栋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富乐园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许晋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过程中摔倒,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二审法院结合许晋提交的工资卡明细认定误工损失的数额,处理并无不当。许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许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许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许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雨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