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颜晖,行长。被执行人欧灵功,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丹颖,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丹颖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欧灵功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XXXXXX及福州市鼓楼区原厝路XXXXXXXXX,上述房产均被其他法院首封,且存在多重查封。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欧灵功、王丹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刘备战执行员 严 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