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执123-1号

王磊与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丁俊青,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亳仲裁字第75号裁决书王磊与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亳仲裁字第75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需等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决定可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亳仲裁字第75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候旻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