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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71号

梁燕、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燕,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邓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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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梁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1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梁燕申请执行(2015)涪民��字第37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邓光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