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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95号

石凤英与陈永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凤英,陈永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石凤英,女,194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文乐,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陈永战,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石凤英与被执行人陈永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2278.06元,执行费53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59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超波

审判员  阙宏志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