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执1281号之一

徐玉惠、王启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玉惠,王启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玉惠,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启边,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徐玉惠与被执行人王启边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特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宁海县华庭家园A6-1幢的房产已移交评估,待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向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