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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2823号

张月英与乌恩苏德、韩丽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月英,乌恩苏德,韩丽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823号原告张月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徐清龙,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恩苏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韩丽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英诉被告乌恩苏德、韩丽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英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燕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