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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再89号

金秀荣与段军平、段二丑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段军平,段二丑,金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再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军平,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二丑,农民。上列委托代理人钱小反,农民。上列委托代理人段小社,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秀荣,无业。委托代理人,段雷,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金秀荣之子。上诉人金秀荣与被上诉人段二丑、段军平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行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判后,段军平、段二丑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原审原告金秀荣宅基地与原审被告段二丑宅基地南北为邻,原审原告宅基地居北,原审被告段二丑宅基地居南。原审原告丈夫段永红与原审被告段二丑是兄弟关系,双方一直未分家,段永红、段二丑与原审被告段军平的父亲系叔伯兄弟关系。1987年原审原告户口迁到北京市西城区。1988年金秀荣的丈夫段永红去世。1988年和1992年行唐县政府部门两次对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分别登记在原审原告金秀荣和原审被告段二丑名下。2004年1月12日,原审被告段军平与原审被告段二丑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即段军平提交的依托协议书。2011年8、9月份,段二丑拆除旧房,翻建为北房四间,建房费用系段军平所出,现房屋已建起。原审被告段二丑称建北房为原拆原建,原审原告否认,称原审被告段二丑向后座了3.2米。原审原告主张其宅基地的北边边界是小北房后墙,并称段二丑宅基地的南边边界是段领江房后墙再留出0.20米。原审被告段二丑主张原审原告的宅基地北边边界至大街水泥路面。并称其南边边界是段领江房后再留出1米。经现场勘验,金秀荣小北房墙后立有一电线杆,电线杆距离其后墙1.60米,其小北房东边墙角距段二丑后墙14.35米、距离房后大街水泥路面南沿2.17米。段二丑北房东边墙角距离段领江后墙17.05米,段二丑西房距离段领江后墙0.58米,段二丑后墙距离西邻段小生房后墙16.27米,段小生后房距离房后大街水泥路面南沿1米。1992年段领江宅基地登记表平面图上表明,段领江北房北边有0.25米护墙地。行唐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政府部门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的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因此应以宅基地登记的数据及边界确定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两次登记的数据不一样,应按最后一次登记(即1992年登记)的数据为准。按照六十二庄村委会的证明及宅基地登记表中记载的四至情况,金秀荣宅基地北边边界至道,故此应以北边水泥路面南沿为北边边界。按以上边界,金秀荣现实实有宅基地东边长(14.35米+2.17米)16.52米,西边长17.27米。1992年金秀荣宅基地登记的长度为东边长17米西边长17米,因此金秀荣的宅基地东边少0.48米西边多0.27米。段二丑现实长度为(17.05米-0.25米)16.80米比其1992年登记的长度15米多1.08米,因此应以段二丑北房后墙东边往南量0.48米为一点,以段二丑北房后墙西边往北量0.27米为一点,两点连线为金秀荣与段二丑的宅基地边界。段二丑的北房在此边界以北部分侵占了金秀荣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1、以段二丑北房后墙东边往南量0.48米为一点,以段二丑北房后墙西边往北量0.27米为一点,两点连线为金秀荣与段二丑的宅基地边界。段二丑的北房在此边界以北部分侵占了金秀荣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审被告段二丑将侵占原审原告金秀荣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予以清除。2、驳回原审原告金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30元,原审被告段二丑负担100元。段军平、段二丑上诉称,原审法院将金秀荣宅基地北边水泥路面南沿作为宅基地的边界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2012年4月17日六十二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说清宅基地的边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双方争议的宅基地界限不明的情况下引起的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人民政府作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故请求依法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行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金秀荣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金秀荣辩称,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决是正确的。1970年前后宅基地给的我们,1988年、1992年两次宅基地确权,显示双方宅基地四至明确,有政府和村委会的盖章,段二丑与我们都是确认的,根据行唐县宅基地管理办法,我们提出了侵权,他翻盖房屋的时候侵占了我们的宅基地,我们才诉讼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行唐县人民法院庭审时被告称,被告对原告北边边界至道路无异议。本次询问时上诉人提交了2016年2月5日段某乙、段某甲、段某丙出具书面证明一份,内容:六十二庄村在1994年大街硬化前,因旧街道比较窄,经村委和驻村工作组石家庄市房管局负责人王兵海参加联席会研究,在修道硬化中为了把街道取直扩宽,街两边户只要不是房屋建筑,一律服从大街扩宽取直要求。对此被上诉人质证意见是,扩道没有占有我们的宅基地,扩不扩宽跟我们的诉讼没有关系。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以北边水泥路面南沿为金秀荣宅基地北边边界是否正确。上诉人段军平自己提交的六十二庄村委会的证明内容非常清楚,大街水泥路以南为段二丑、金秀荣两户宅基地的边界。原审庭审时上诉人段二丑一直主张金秀荣的宅基地的北边边界至大街水泥路面。原审按照六十二庄村委会的证明及宅基地登记表中记载的四至情况,确定北边水泥路面南沿为金秀荣宅基地北边边界并无不妥。上诉人提交证人段某乙、段某甲、段某丙书面证明,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被上诉人持有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段军平、段二丑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景彬

审 判 员  张瑞征

代理

审判员  杨文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