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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1380号

丁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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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宣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38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6日,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9日,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建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