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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9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郑金泉、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郑金泉,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3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719483-6。法定代表人廖荣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一坚,男,1959年7月6日出生,住建瓯市。系银行信贷管理部经理。被告郑金泉,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水西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7197-9。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郑金泉、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遂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金泉、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世超

代理

审判员  杨式雯

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