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南路6号1栋5A-158.被执行人李钦,男,1970年1月4日出生。
原告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李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钦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发现被执行人李钦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