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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574号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刘全富、章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刘全富,章炼,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57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恒宝酒店一层2号店)。代表人林胜基,行长。被执行人刘全富,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炼,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全富、章炼、张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刘全富、章炼、张浩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刘全富、章炼、张浩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刘全富、章炼、张浩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全富、章炼、张浩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霞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