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872号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街90号。负责人郑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华,女,42岁,汉族。被告胡晓平,女,30岁,汉族。
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诉被告胡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胡晓平无法联系,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晓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晓平的起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
审 判员 肖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朱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