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9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强制措施2016年5月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289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莱西市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与某路交汇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检测,在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