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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692号

原告练祥兵与被告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练祥兵,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692号原告练祥兵,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洪,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练祥兵与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练祥兵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练祥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祥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练祥兵负担。

审判员  邓镇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