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负责人徐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鲁红艳,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冯万星,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被告冯万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冯万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英杰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