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12号
原告:畅金耀。
被告:高明亮。本院在审理畅金耀与高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畅金耀与高明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12号
原告:畅金耀。
被告:高明亮。本院在审理畅金耀与高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