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达。被执行人苏州森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虹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伟。王振达与苏州森格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森格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振达工资人民币40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苏州森格服饰有限公司给付王振达4088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