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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1277号

张之通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之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277号原告张之通,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李桂花(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国际写字楼A座9层908室。负责人王惠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娟,该公司职员。张之通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之通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