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20号罪犯卢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67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卢某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违规2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10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