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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413号

林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413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王钦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林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分居生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蒋德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朱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