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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518号

张正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正岩,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鲁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何艳芹,张俊鹏,张华廷,张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5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正岩,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浩,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

负责人:敖一帆,行长。

原审

被告: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7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廷。

原审

被告:北京京鲁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何艳芹。

原审

被告:何艳芹,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

原审

被告:张俊鹏,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

原审

被告:张华廷,女,1940年2月15日出生。

原审

被告:张音,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张正岩因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鲁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何艳芹、张俊鹏、张华廷、张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正岩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无权对再审申请人涉案6套房屋拍卖后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未到庭参加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正岩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确实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张正岩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正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