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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382号

原告胜明均诉被告彭建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胜明均,彭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382号

原告:胜明均,男,彝族,生于1965年3月3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锦,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建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原告胜明均诉被告彭建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明均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建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明均撤回对被彭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元,由胜明均负担。

审判员  廖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