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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2062号

马海银与文勤、马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海银,文勤,马海仓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2062号

原告:马海银,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凤丽,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勤(曾用名杨光勤),女,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马海仓,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海银与被告文勤、被告马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陶宝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文勤与被告马海仓于201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被告文勤与被告马海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文勤于2012年2月11日立据向原告马海银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与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综上,该款系被告文勤在其与被告马海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法该债务属两被告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该款无还款期限约定,依法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两被告主张原告诉讼超过时效于法无据;借条中该款无利息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仅以案外人张燕与被告文勤的通话录音为据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0%,因无法确认该录音中通话双方的真实身份及通话内容中每笔借款的具体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文勤、被告马海仓主张原告从其家庭承包土地出租租金中已支取10000元,应抵销本案借款或(2016)皖1502民初2063号案件中的部分借款,原告否认,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依法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可收集证据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勤、被告马海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马海银借款10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马海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108,3156,103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文勤、马海仓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徐 洋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