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
原告:邓坤营,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李杰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孙晓敏,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坤营与被告李杰春、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坤营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杰春、孙晓敏所有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盛泰名人花园二期独栋19号楼房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坤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杰春、孙晓敏所有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盛泰名人花园二期独栋19号楼。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