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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

邓坤营与李杰春、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坤营,李杰春,孙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

原告:邓坤营,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李杰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孙晓敏,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坤营与被告李杰春、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坤营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杰春、孙晓敏所有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盛泰名人花园二期独栋19号楼房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坤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杰春、孙晓敏所有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盛泰名人花园二期独栋19号楼。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