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754号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温祺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王温祺认罪认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林智被告人王温祺,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403200373罪名危险驾驶犯罪事实2016年5月13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温祺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3mg/l00ml)无证驾驶浙C001**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灰桥路东方花苑处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量刑情节前科劣迹、无驾驶资格证、坦白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刑罚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先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叶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