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碚法民初字第08440号

王世银、王晓琴与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世银,王晓琴,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碚法民初字第08440号原告王世银,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晓琴,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城镇红宇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银、王晓琴与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世银、王晓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所需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51元,减半收取9776元,由原告王世银、王晓琴负担。

审 判 长  卫珊珊

人民陪审员  何秀华

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