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4执118号

周兴荣、宋兴明与王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兴荣,宋兴明,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荣,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申请执行人宋兴明,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王君,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兴荣、宋兴明与被执行人王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勇

审判员 张选智

审判员 胡宗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光映 微信公众号“”